2004年5月
为了科学地评估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质量,建立健全教育科学的评价机制,规范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管理,正确引导教育科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不断增强中国教育科学的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列入全国教育科学规划的所有课题完成后,原则上最终成果均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国家重点、国家一般、国家青年基金和教育部重点、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和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可授权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科学规划办公室负责所属单位承担的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
二、免于鉴定的条件
不同类别课题的最终成果具备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
1、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的课题(国家重点课题、国家一般课题、国家青年基金课题)获得国家级评奖二等、省部级评奖一等以上奖励的。上述奖项包括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及省级行政部门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奖、省(政府)级教育科学成果奖等。
2、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部分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纳,并附有基本材料和证明;或者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发表或转载。
3、教育部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主体内容在《教育研究》《心理学报》杂志发表。
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达到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教育部规划课题达到列入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免于鉴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免于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的,在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时,要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发表或转载原件。
三、鉴定方式
成果鉴定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隐名的方式。
根据研究性质,少数确需进行会议鉴定的课题,须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同意。
四、专家选定
鉴定组织单位分别建立相应的鉴定专家资源库,组织鉴定时,鉴定专家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机构从鉴定专家资源库中遴选确定。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的行政职务,思想作风正派,有较高学术水平。鉴定专家的职责是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成果,鉴定工作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信誉制度的制约, 接受社会、鉴定组织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五、工作形式
鉴定专家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参照指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
采取通讯鉴定方式的,鉴定专家分别提出个人书面鉴定意见、分项评定成果等级、提出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 鉴定组织单位根据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课题是否通过鉴定。
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由鉴定专家个人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并由鉴定组集体评议,形成综合性鉴定意见和能否通过课题鉴定的明确意见报鉴定组织单位,经鉴定组织单位确认后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一般为5人,最多不超过7人。课题组成员(顾问)以及上级单位的人员不能担任本课题鉴定专家,课题负责人所在省区参与鉴定的专家不超过2人,课题负责人可以提出2位以下建议回避的鉴定专家。
六、经费保障
成果鉴定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支出或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解决。每位鉴定专家的鉴定费一般为500-800元。 有经费资助的课题,专家鉴定费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从预留的课题研究经费中扣除;自筹经费的课题,在报送鉴定材料的同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支付鉴定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向专家支付。
七、时间
鉴定组织单位在收到鉴定申请后的15天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鉴定工作在鉴定组织单位收到申请人寄送的鉴定材料后2个月内完成。
八、公示
课题鉴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鉴定组织单位将公布课题研究成果,同时,公示鉴定专家的鉴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持有异议的,可在鉴定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
九、重新鉴定的规定
未通过专家鉴定的有再次申请鉴定的机会。鉴定组织单位将未通过鉴定的结果反馈给课题负责人, 课题组可根据专家意见改进研究工作,并在一年内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十、鉴定程序
1、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填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以下简称《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可从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http://onsgep.moe.edu.cn下载),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将《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和最终成果报送鉴定组织单位。
2、鉴定组织单位对《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查。最终成果须符合《课题申请·评审书》的内容和形式。资格审查合格后,鉴定组织单位向课题负责人寄发“关于批准成果鉴定申请的通知”。
3、课题负责人接到通知后,按要求向鉴定组织单位提供专家鉴定材料,每套鉴定材料必须包括:
《课题申请·评审书》复印件;
最终成果(成果主件及必要的附件);
工作报告;
研究总报告。
4、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材料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以下简称《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估参照指标》寄送鉴定专家(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材料须在鉴定会议前一个月寄送鉴定专家)。
5、鉴定专家在审读最终成果后,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填写《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并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的,鉴定会由鉴定组织单位主持,鉴定组长负责,鉴定专家独自分项评定成果等级,并通过讨论形成专家组鉴定意见,提出成果能否通过鉴定的明确意见)。
6、鉴定组织单位根据通讯鉴定专家的多数意见(或专家组鉴定意见)确定成果是否通过鉴定。
7、公示课题成果、专家鉴定意见及初步的鉴定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接受单位或个人的书面异议材料。
8、鉴定组织单位对鉴定程序等进行审核,在《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上填写审批意见。
9、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办公室负责资料汇集工作。
课题的材料包括:《成果鉴定申请?审批书》、最终成果二套、《专家(个人)鉴定意见表》(或专家组鉴定意见);
通过鉴定、资料完备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给《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